(2021)粤2072民初3214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3214号

珠海广昇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国华与被告中山市南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广昇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1)粤2072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冯国华与被告中山市南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中山市南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广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向原告冯国华返还476000元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47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冯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0元(已由原告冯国华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南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广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8440元,并直接向原告冯国华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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