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6146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6146号
蓝朱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宜年与被告蓝朱杰、罗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1)粤2072民初16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蓝朱杰、罗晓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宜年返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8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已由原告李宜年预交),由被告蓝朱杰、罗晓君负担,被告蓝朱杰、罗晓君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李宜年。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