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661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5-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6619号

盛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周庆良与被告盛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6619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00659.29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金109708元(预估十级,54854元/年*20年*10%);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5880元(140元/天*42天);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2022)粤2072民初6619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盛小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5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16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22587239承办法官:廖志湄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