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667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5-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6672号

王洋:

本院受理原告邓利娟与被告王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667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41500元;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2022)粤2072民初667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王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19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13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853承办法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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