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12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2126号

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中山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已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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