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352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3529号

中山市摩信家灯饰有限公司、麦满松、谢明朵: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鑫宇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摩信家灯饰有限公司、麦满松、谢明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摩信家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鑫宇纸类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麦满松、谢明朵对被告中山市摩信家灯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该款原告中山市鑫宇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摩信家灯饰有限公司、麦满松、谢明朵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鑫宇纸类制品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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