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769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6-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7696号
林镇鸿、林海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镇鸿、林海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33361.15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正常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月利率9.1042‰计收;罚息、复利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暂计至2022年4月23日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2226.12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被告林海杰对被告林镇鸿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2年8月12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