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097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0977号

中山市联灯德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李容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鸿汉模具加工店与被告中山市联灯德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李容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09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费30600元及利息(以3060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4日为232.65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2)粤2072民初109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联灯德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李容飞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3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28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22587239承办法官:廖志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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