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110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1106号
中山市申联仓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彩与被告中山市申联仓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11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月份临时工1号至10号工资1583.5元。
(2022)粤2072民初111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申联仓储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2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29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22587239承办法官:廖志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