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114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1143号

甘秋德: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秋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11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甘秋德向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共11个月的物业服务费4081元及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972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违约金计算方法: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5日前交纳,从逾期15日起每天按欠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交违约金至清缴之日止,即从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次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2)粤2072民初111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甘秋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3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29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853、22587260承办法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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