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134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1342号
刘天文:
本院受理原告林展豪与被告刘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13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5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5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2)粤2072民初113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刘天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29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586、22588851承办法官:姚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