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136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1368号
温庆杰:
本院受理原告许玉凤与被告温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13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合计6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月利息2%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以上本息合计7420元整);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2)粤2072民初113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温庆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0日9时5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29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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