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0327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10327号之一

无锡市爱尔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聚芯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野仁照明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无锡市爱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0327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野仁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深圳市聚芯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4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3112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233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聚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中山市野仁照明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元(原告深圳市聚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聚芯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538元,被告中山市野仁照明有限公司负担1222元,并直接向原告深圳市聚芯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1389元(被告中山市野仁照明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野仁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三人无锡市爱尔电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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