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催10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催101号

申请人范尚军因持有的普通支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范尚军。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号码1040443042922298,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升辉支行,出票人曾祥升,票面金额28800元,收款人范尚军。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2年8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

四、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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