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342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3427号
袁元照: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元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