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12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126号
薛义:
本院受理原告郭长章与被告中山市南头镇世喜母婴店、薛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郭长章劳动报酬21096.5元;
二、驳回原告郭长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元(已由原告郭长章预交),由被告薛义负担,并直接向原告郭长章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薛义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