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663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6638号

中山市麦德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尔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麦德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6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麦德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华尔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清偿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中山市华尔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麦德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华尔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麦德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