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715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7151号
黄开有:
本院受理原告施扬华诉被告黄开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7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开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施扬华清偿借款本金2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1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施扬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33元,合计6671元(原告施扬华已预交),由被告黄开有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施扬华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开有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