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545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5452号
柯泽波: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柯泽波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2)粤2072民初5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柯泽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132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26329.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58元,合计1004元(已由原告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预交),由原告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负担59元,被告柯泽波负担945元,并直接向原告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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