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121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1212号

谢华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1212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20750元及逾期利息326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2年3月18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27日);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共计金额:21076元

(2022)粤2072民初112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谢华国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送达组0760-89828570承办法官:马敏然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