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220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2209号

中山求索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镇利和商业中心分公司与被告中山求索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2209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9月1日起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暂计至202年7月30日)这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1365.25元以及至清偿之日的迟延支付违约金(以各期物业管理费欠款数额为基准,从各期物业管理费拖欠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22年7月30日为6695.43元。

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8月13日起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23日)的电费8607.36元以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延迟支付违约金(以各期电费欠款数额为基准,从各期电费拖欠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22年7月30日为6415.13元)。

三、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8月13日起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的水费7.24元以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延迟支付违约金(以各期水欠费数额为基准,从各期水费拖欠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22年7月30日为3.51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500.00元。

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利和广场购物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七、原告有权没收被告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保证金6000元。

(2022)粤2072民初12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求索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送达组0760-89828570承办法官:马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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