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676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6763号

黄伟强、姚瑞玲、中山市东凤镇以纯兴华服装店:

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伟强、姚瑞玲、中山市东凤镇以纯兴华服装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939.1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7月14日的正常利息2530.75元、罚息5646.53元、复利687.3元;自2022年7月15日起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月利率8.312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姚瑞玲、中山市东凤镇以纯兴华服装店对被告黄伟强上述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黄伟强、姚瑞玲、中山市东凤镇以纯兴华服装店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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