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763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7633号
朱飞鹉: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诉被告朱飞鹉、中山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7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飞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清偿贷款本金616833.1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2年7月21日利息23253.55元、罚息174.58元、复利652.09元。从2022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LPR+0.74%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LPR+0.74%)×1.5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LPR+0.74%)×1.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LPR+0.74%)×1.5计算。上述LPR均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每年5月20日的LPR进行相应调整,如调整当日为LPR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LPR】;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对被告朱飞鹉提供的位于中山市阜沙镇埠港西路2号澳华花园47栋1单元16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2)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82685号〕的房地产处理所得价款就被告朱飞鹉上述判项一的债务按抵押权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飞鹉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