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185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1859号
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陈杰壮: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昊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陈杰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1859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陈杰壮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37088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6921.54元(以33708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暂计至2022年4月9日);
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暂计人民币:344009.54元
(2022)粤2072民初118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一杰照明有限公司、陈杰壮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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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60-89828570承办法官: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