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273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2733号

深圳市天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孙克林、周亚: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鑫昊达照明门市部与被告深圳市天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孙克林、周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273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深圳市天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孙克林、周亚连带支付原告中山市古镇鑫昊达照明门市部剩余货款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80元);

2、判决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原告中山市古镇鑫昊达照明门市部律师费1000元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合计为4180元。

(2022)粤2072民初127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深圳市天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孙克林、周亚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70承办法官:朱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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