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291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2916号

唐秋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华丰水晶店与被告唐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2916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4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2956.63元(从货款迟延支付之日起即2014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同期人行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为1859.2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2年7月22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即5.78%为基准,为1097.43元。以上暂合计2956.63元,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合计为9356.63元。

(2022)粤2072民初12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唐秋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70承办法官:朱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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