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261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粤2072民初2261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中山市双晟电器有限公司、田小双: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韩泽电子商行与被告中山市双晟电器有限公司、田小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22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双晟电器有限公司、田小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韩泽电子商行支付货款189377元及逾期利息(以18937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67元,合计5555元,由被告中山市双晟电器有限公司、田小双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东凤镇韩泽电子商行已预交,被告中山市双晟电器有限公司、田小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5555元,法院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韩泽电子商行退还5555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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