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366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粤2072民初2366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中山市科倚信电器有限公司、郑练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鸿苍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科倚信电器有限公司、郑练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23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科倚信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鸿苍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5658元及逾期利息(以20565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鸿苍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15元,合计8599元,由原告中山市鸿苍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381元,由被告中山市科倚信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218元(该款原告中山市鸿苍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科倚信电器有限公司于履行中迳付原告中山市鸿苍电器有限公司5218元,法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