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395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23954号

李晓合: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弘聚达玻璃钢加工厂与被告李晓合、深圳市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23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晓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弘聚达玻璃钢加工厂偿还货款499732.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06512.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以499732.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99732.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弘聚达玻璃钢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629元,合计13647元 (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弘聚达玻璃钢加工厂预交),由被告李晓合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弘聚达玻璃钢加工厂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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