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2406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粤2072民初2406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中山市长威电子有限公司、曾喜标、郭赛:

本院受理原告褚玉生与被告中山市长威电子有限公司、曾喜标、郭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2072民初24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长威电子有限公司、曾喜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褚玉生支付货款20640元;

二、被告中山市长威电子有限公司、曾喜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褚玉生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褚玉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9元,合计3367元,由原告褚玉生负担2586元,由被告中山市长威电子有限公司、曾喜标负担781元(原告褚玉生已预交3367元,被告中山市长威电子有限公司、曾喜标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781元,法院向原告褚玉生退还781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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