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172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1720号
唐月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唐月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17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401716.0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6月24日止分别为3348.52元、60.46元;从2022年6月2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
2、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19269元;
3、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东升镇丽城乐意居40幢2单元1601室)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
(2022)粤2072民初117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唐月连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5日9时5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550、22588210 承办法官:石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