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180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1801号

东莞市宝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崇扣: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新冠胶粘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宝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崇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18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3472.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27.38元(其中2021年12月份货款20072.94元自2022年2月1日起、2022年1月份货款23399.68元自2022年3月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20日为2527.38元)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2)粤2072民初118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东莞市宝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崇扣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550、22588210  承办法官:石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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