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180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1807号
赖良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榄支行与被告赖良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18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赖良彬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37589.74元、利息1643.62元、罚息1944.39元、复利193.82元(暂计至2022年4月2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暂计本息41371.57元;
2.被告赖良彬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用。
(2022)粤2072民初118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赖良彬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5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550、22588210 承办法官:石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