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191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1917号
莫飞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与被告莫飞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19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3657.81元、利息1301.51元、违约金3455.65元、分期手续费128.98元、交易手续费12元[均计至2022年3月23日,之后的费用及利息及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6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2022)粤2072民初119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莫飞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3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196、22588512 承办法官:杜万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