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219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2193号
陈将将: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枫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联盈粉末制品有限公司、陈曼曼、陈将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21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东莞市联盈粉末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归还货款222552.50元及从2021年12月31日起至货款清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欠货款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月3%计算),暂计至2022年7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0059.45元,两项合计为262611.95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东莞市联盈粉末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东莞市联盈粉末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本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支出的保函费用5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陈曼曼、被告陈将将对被告东莞市联盈粉末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2)粤2072民初121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将将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2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550、22588210 承办法官:石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