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220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2202号
熊之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熊之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22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熊之骞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318.39元、利息4833.07元、违约金1661.9元、手续费1128.12元(暂计至2022年3月19日共计20941.48元,及从2022年3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2.被告熊之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2)粤2072民初122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熊之骞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1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550、22588210 承办法官:石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