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222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2228号

朱淑贞: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玲与被告朱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22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1000元整。

(2022)粤2072民初122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朱淑贞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622、22588619  承办法官:阮春莉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