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235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2353号
中山市小榄镇智标模具加工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富联塑料五金电器厂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智标模具加工店、杨绮媚、钟钜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23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智标模具加工店立即清偿原告货款人民币141640.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41640.9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杨绮媚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杨绮媚、被告钟钜兴在继承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智标模具加工店实际经营人钟智标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四、本案的有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022)粤2072民初123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智标模具加工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550、22588210 承办法官:石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