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326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3261号
吴锡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吴锡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132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9718.49元、利息2522.6元、罚息30.86元、复利14.97元(暂计至2022年6月7日,2022年6月8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基础律师费1200元,另按收回金额(清偿之日的总欠款金额)的8%增加支付律师费】;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2022)粤2072民初132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吴锡坤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550、22588210 承办法官:石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