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粤207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广州时分购新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时分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聚之粮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时分购新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时分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时分购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内向原告广东聚之粮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时分购新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聚之粮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广东时分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时分购新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聚之粮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被告广州时分购新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时分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东聚之粮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时分购新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时分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履行中迳付原告广东聚之粮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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