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286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2863号
余发刚:
本院受理原告陆家利与被告余发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余发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陆家利支付劳务费189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 (已由原告陆家利预交),由被告余发刚负担并直接向原告陆家利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