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340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8-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3400号

张跃山、中山市小榄镇天羽轴承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冯国铿与被告张跃山、中山市小榄镇天羽轴承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跃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冯国铿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7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冯国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冯国铿预交),由被告张跃山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冯国铿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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