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非法使用童工出意外伤残少年起诉获赔6万余元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06-05

  我国劳动法规定,单位或个人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少年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我市一家水晶店老板胡某就因此得不偿失,在雇用少年阿航工作几个月后,阿航因工骨折,胡某后被告上法庭。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胡某的店铺不仅因童工受伤事故后经营不善而注销,他还被判赔阿航6万余元。

  >>>案情回顾<<<

  个体户非法雇用童工少年伤残索赔12万元

  2012年,个体户胡某将刚满15岁的阿航招聘进其经营的水晶店工作。阿航入职工作四个月后,就因工作原因骨折受伤即往医院治疗。阿航受伤后,胡某向他出具了承诺书,承认阿航是他的员工,同意每月提前一个月支付阿航的工资1800元至阿航康复为止。

  阿航第一次住院49天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半年。胡某为其全额支付了医疗费及出院半年后的工资10800元。2013年底至2014年初,阿航因取出骨折内固定又住院19天,产生医疗费共7188.3元。这次,阿航出院的医嘱是不适随诊及出院二周内扶双拐不负重行走。

  事后,阿航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认为,阿航受伤时未满十六周岁,属于童工,个体户胡某经营的水晶店雇用童工造成伤残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人社局决定不予受理阿航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随后,阿航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仲裁裁决胡某仅需向他赔偿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共计18000余元。阿航不服该裁决,后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向胡某索赔12万余元。

  >>>法院判决<<<

  男子属非法使用童工被判担一次性赔偿金

  该案开庭时,胡某没有作任何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这起意外发生后,胡某的店铺也经营不善,后来注销。市第二法院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阿航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结果认定为阿航属九级伤残。

  市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航是胡某经营的水晶店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且受伤时未满十六周岁,胡某经营的水晶店属于非法使用童工。因此,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胡某应给予阿航的赔偿包括在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其中阿航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

  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书》显示阿航为九级伤残,法院遂依法判决胡某应支付其一次性赔偿金44478元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治疗期间的生活费4617.39元、两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6150元、两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665元及医疗费7188.3元,合计63098.69元。

  >>>法官说法<<<

  严禁企事业单位等招用16岁以下童工

  市第二法院民五庭庭长胡圣开介绍说,非法使用童工的案例在我市不多。涉嫌违法使用童工的一般在技术门槛较低的包装、玩具、电子、食品等小作坊企业,或用工需求较多的餐饮、洗车、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胡圣开庭长提醒,《劳动法》意义上的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均严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如果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可能要面临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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