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 辞职状告企业

法院认定调岗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属自动离职驳回其诉求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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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蔡文强
  企业一次正常的调岗引来了一场劳动合同纠纷。去年7月,31 岁的连州人黄某辉将自己工作了11年的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黄某辉拒绝企业对他进行调岗,并且,他认为其职位和福利调岗后被都降低了。黄某辉索赔24万余元。7月7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黄某辉属于主动离职,驳回其索赔诉求。
  ■企业调岗遭11 员工拒绝,引发离职纠纷
  黄某辉2003年进入美的公司工作,2014年2月19日离职。他的离职,要从美的公司的一次人员调岗说起。2014年2月10日,美的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的一份通知,令黄某辉等人不满。该通知称,美的公司与美的公司工会委员会就经营状况及2014年经营目标达成共识,为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长期规划、发展目标以及员工长远利益,工会同意对包括黄某辉、杨某泉等部分操作类员工(19人)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及工资、薪酬待遇等均不变。
  杨某泉等其中9名员工于2014年2月19日签收了调岗通知,并前往新岗位上班。黄某辉等人拒绝调岗。黄某辉认为,美的公司将他的工作岗位由总装二分厂班长降为总装一分厂普通一线员工,工资待遇降低了。黄某辉以岗位调整未经协商且无原因调整为由,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上班。2014年4月22日,黄某辉等11人离职后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员工拒绝调岗而离职,能否索赔经济补偿?
  此后,市仲裁委裁决美的公司支付黄某辉2014年2月工资差额456.38元及刘某等10人该月工资差额;美的公司支付林某未签劳动合同工资5.5万元,并驳回黄某辉等人的其他请求。随后,黄某辉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住房补贴等共计24万余元。
  黄某辉在向市仲裁委提交的仲裁申请中,并没有17万余元的住房补贴这一项,市第二法院并没有受理这一索赔诉求。双方的争议焦点,落在企业是否该支付离职赔偿金这一项。
  黄某辉认为,企业调动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而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双方协商一致。黄某辉在收到调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调动。他在第二天正常上班时,遭到保安阻拦,禁止进入厂区,让黄某辉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
  此外,美的公司并没有提供公司发展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充分证据,公司单方变更黄某辉的工作岗位属违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美的公司则称,总装一分厂也有班长等岗位,公司并没有降低黄某辉的岗位性质、薪酬待遇等。因此,企业无需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企业此次调岗属经营需要,法院驳回员工诉求
  法院认为,从美的公司工会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操作类员工工作岗位的通知》的内容和时间来看,美的公司这次调整,是企业基于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对多名操作类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法院认定这次调整岗位确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不是针对黄某辉个人。此外,黄某辉调整前后的工作岗位都是操作类岗位,这并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调岗通知里也明确了黄某辉等人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和工资、薪酬待遇等都没有变化,这次岗位调整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法院据此认定美的公司对黄某辉进行调岗合法合理。黄某辉声称是遭保安阻止无法上班而离职,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市第二法院一审驳回黄某辉的诉求,他随后向市中院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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