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称将5万汇错账户被告说是对方正常还款

因原告未能充分举证,法官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中山商报  发布日期:2015-07-10

  商报讯 原告称自己不小心汇错5万元到陌生人账户,而对方则称这是原告偿还的欠款。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这宗特殊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因原告未能充分举证,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案情:原告称汇错5万元到他人账户
  2009年7月,原告张小文(化名)在小榄经营一家金属材料商行。据张小文介绍,2014年8月6日,他本来要给客户转账汇款,用手机网银时因操作失误,不小心向一个陌生人账户划入了5万元。
  张小文说,他与对方平日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不认识对方。经过多次催款,对方不肯还款,因此,张小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陈某应诉称,他是通过介绍人与张小文认识并借款给对方的,双方约定2014年7月还款。张小文还款后,他便将借据返还给了张小文。
  不过,张小文否认了这件事。庭审中,张小文称自己收到了一个陌生号码的信息让其汇款,当时正好有一笔生意需要汇款5万元,误以为是生意伙伴的信息,之后就转账了。过了一段时间,才发现自己汇错款,到银行查询,然后打电话与陈某联系要求还款。
  庭审:该款是否为错误转账成庭审焦点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对张小文诉称向陈某汇款的事实主张,有相应的银行流水佐证,陈某亦承认收到款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款项是否为错误转账。
  凭借仅有的银行流水和双方陈述,法官分析称,张小文先在诉状中称是因操作失误向陈某汇款,但庭审中又称是因收到陌生号码的短信而汇款,他两次说法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其次,张小文称,发现汇错款后多次与陈某联系要求返还,但未能对自己如何得知陈某电话号码的问题进行合理解释。
  第三,张小文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陌生短信、汇款后多次联系陈某的通话记录等关键证据,其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陈某关于5万元为返还借款的陈述,其供述稳定、没有前后矛盾,对方还款后返还借据的说法也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
  综上,法院认为,张小文未能对5万元属于错误汇款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于是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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