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售卖假冒润滑油未遂

被处40万元罚金后还被判赔中石油润滑油分公司7万余元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07-16

  本报讯 去年年初,3名江西籍男子在中山售卖假 “长城”、“加德士”、“壳牌”、“美孚”等案值53万余元的润滑油,虽然犯罪未遂,但因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而受到相关刑事处罚。但事情并未就此了结,中石油润滑油分公司于去年10月起诉索赔。记者昨日了解到,这3名男子共被判赔偿中石油润滑油分公司7万余元。
  2012年12月始,江西人马某文未经 “长城”“昆仑”“加德士”“壳牌”“柳工”“美孚”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中山市的一处仓库为据点,利用马某租用的工厂为场所,从河北省购入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伙同马某等三人进行销售。
  2013年6月24日,警方在该工厂将马某文等三人抓获归案,共缴获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18258件,共价值538609.76元。
  2014年1月13日,马某文等三人被提起公诉,市第二法院分别判处马某文三人相应刑罚,马某文还被处以40万元罚金。
  2014年10月15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向市第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公司以马某文三人侵害其商标权纠纷为由,索赔10万元。
  2014年12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市第二法院认为,马某文等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中石油润滑油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由于中石油润滑油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法院近日结合商标的声誉及知名度,判令马某文等三人赔偿中石油润滑油分公司7 万元及维权费用6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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