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烂的手机到底该由谁来赔?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07-21

  因为4元停车费,郭先生与我市一家医院的保安起了争执。郭先生欲拍照取证,却在争执中摔烂了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郭先生声称保安将半个身子探进车内抢手机导致意外发生,而医院的监控损坏使得他取证困难。郭先生一怒之下将保安主管及所在物业公司和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纠纷的一审判决。
  ●医院停车起争执欲拍照,男子摔坏手机起诉索赔
  2014年11月7日上午,郭先生陪妻子前往中山一医院复诊。在东门出口处,郭先生因质疑收费问题,与负责收费的保安主管廖某某发生争执。“廖某某态度恶劣,并扬言‘单挑’,我支付了停车费4元后,考虑到是廖某某恐吓在先,就拿出手机欲拍照存证。”郭先生说,廖某某随即上前边辱骂边将半个身子探进车窗抢手机,最终导致郭先生手机跌落在地,液晶屏破裂。
  价值2199元的手机因为此事而毁,郭先生马上报警。郭先生说,医院保卫科没法及时取得现场监控视频,双方在公安机关调解不成。郭先生遂起诉物业公司和医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他2199元。
  ●手机摔烂谁之过?两被告均认为不应担责
  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这件纠纷起因是郭先生无理取闹,应当交费而拒不交费并辱骂保安而引起的。廖某某所站的位置在收费岗亭门外的岗台上,高于地面20多厘米,加上收费岗亭遮挡住郭先生的车窗,廖某某也无法将身体探入车窗内。
  物业公司认为,郭先生在伸出车窗外拍照时,没拿稳手机落地摔坏的。此外,即使郭先生的手机损坏,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手机已经无法使用,无法维修,而需要更换新机。
  医院则辩称,廖某某并不是医院的员工,他的个人行为或职务行为与医院无关。此外,虽然事发地附近监控探头损坏了,并非医院故意而为之。所以,郭先生的手机损坏并不是监控探头损坏而导致,两者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郭先生举证不能,一审驳回他的诉求
  市第二法院认为,郭先生虽然提交了报警回执、治安调解协议书、视频资料等作为证据,但这些证据都不能证实廖某某抢郭先生手机这一说法。同时,若廖某某将半个身子探进车窗内抢夺手机,那手机应该是掉在车内。因此,郭先生的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郭先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那么,医院没能及时提供监控资料,该不该为郭先生的手机担责呢?法院认为,医院作为所在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郭先生的手机是随身携带的物品,这已经超出了医院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畴。近日,市第二法院驳回了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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