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学费成难题 女告父索10万学杂费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08-04

  本报讯 中山人阿芬在17岁那年父母离异,跟了母亲生活的她如今不得不为高昂的学费发愁。今年1月,阿芬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父亲阿全负担一半的高中和大学学费。昨日,记者从市第二法院了解到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梁女士与阿全于1992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了女儿阿芬和儿子阿丙。2010年,梁女士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与阿全离婚。同年底,双方的调解协议对子女抚养约定,阿芬和阿丙归梁女士抚养,阿全于每月28日前向梁女士支付两子女的抚养费各1000元至阿芬、阿丙年满18周岁之日止,阿全可以随时探视两名子女。
  阿芬高中毕业后于2012年9月考上了大学,但所需费用不菲,梁女士一个人难以为继。梁女士与阿全多次协商未果。
  今年3月,市第二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纠纷。阿芬向法院诉称,她在高中时期的学费、杂费和住宿费、生活费三年费用共计69000元;高三时在广州培训的费用35500元;大学三年学费生活费约为93000元。高中至大学的费用合计197500元,身为父亲的阿全应当负担一半共10万元。而阿全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每月有租金收入9000元,足以支付阿芬大学期间的费用。
  但在法庭上,身为父亲的阿全依然不同意支付这笔费用。“我将阿芬抚养到18周岁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阿芬成年后从来没有问候过我,也没有主动打电话给我,我的经济能力也承担不了阿芬要求的费用。”阿全称,阿芬在年满18周岁后,读书需要的费用从来没有问过他,更不用说商量。
  阿芬作为成年人,她要接受高等教育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有些高校学生也通过勤工俭学进行读书。“法律规定父母只是抚养孩子至18周岁,如果年满18周岁后孩子仍在就读高中的,才需要支付教育费,如果已经完成高中学习的话,则无须承担相应的教育费用。”市第二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阿芬是1993年6月出生的,因此她年满18周岁时仍在校接受高中教育,阿全应当支付2011年6月25日起至阿芬高中毕业时止的抚养费。法院结合案情,酌定这笔费用为1.2万元。
  近日,市第二法院判令阿全向女儿阿芬支付这1.2万元费用,并驳回了阿芬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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