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公交黄圃撞伤人 伤者起诉获判赔12万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08-04

  本报讯 湖北人程先生于2013年底不幸被佛山顺德公交撞伤,落下两个十级伤残。2014年11月,程先生将佛山市顺德区顺汽公交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市第二法院了解到,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2万余元给程先生。
  2013年11 月 12日20时48分许,冼师傅驾驶公交车从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往顺德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黄圃镇大岑村府对面路段时,公交车与横过公路的行人程先生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程先生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冼师傅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程先生横过道路违反确保安全通行规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程先生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了近一个月,花去了2.5万余元医疗费。去年6月,他被鉴定为脑损伤后综合征、肋骨骨折,伤残等级都是10级。
  随后,程先生将冼师傅、顺汽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冼师傅当时是履行职务行为,程先生转而向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市第二法院查明,公交公司投保了限额12.2万元的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对程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冼师傅按责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而冼师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顺汽公司承担。而公交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因此顺汽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
  近日,市第二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交通事故造成程先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9736.47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部分应赔偿107354.8元;在商业三者险部分应赔偿13429元,合计120783.8元。此外,由于顺汽公司在程先生入院后支付了24831.9元医疗费,保险公司实际应赔偿程先生损失为95951.9元,顺汽公司可就已赔偿程先生的款项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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