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0173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9-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0173号之一

严国友、夏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明与被告严国友、夏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2)粤2072民初10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国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李华明支付停运损失2883元;

二、驳回原告李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元(已由原告李华明预交),由原告李华明负担92元,被告严国友负担60元并直接向原告李华明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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